(2017)辽0204民初2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李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李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30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娇,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龙,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李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