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亮、朱丽丽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亮,朱丽丽,朱国超,朱建武,张树杰,邹雪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亮,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丽丽,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超,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孝昌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7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辩护人余立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建武,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树杰(曾用名张云山),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邹雪松(曾用名邹浩天),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亮、朱丽丽、朱国超、朱建武、张树杰、邹雪松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鄂11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二、被告人朱丽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三、被告人朱国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四、被告人朱建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张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六、被告人邹雪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张亮、朱丽丽、朱国超、朱建武、张树杰、邹雪松退赔被害人赃款;八、在案扣押被告人涉案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亮、朱丽丽、朱国超不服,张亮以“没有诈骗牛某、寸某,无证据证实。且没有与朱国超共同犯罪”为由;朱丽丽以“原判程序违法,没有参与诈骗”为由;朱国超以“诈骗牛某这一起只提供了POS机,不构成诈骗共犯,没有证据证实事先明知”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1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