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清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奥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095号原告: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浔北村古英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余永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伟,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丽,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清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南方家园8幢1-2号、1单元201、301室。法定代表人:钱根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奥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30元,由原告湖州新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