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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卫华与顾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卫华,顾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356号原告:余卫华,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顾静平,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原告余卫华与被告顾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9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顾静平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余卫华借款合计19万元,约定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前、2015年1月28日前、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月息3%,逾期归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同时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于2016年2月11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于2016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直至现在,被告分为未还。被告顾静平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顾静平向原告余卫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期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于2015年1月29日前归还,月息3%,逾期未归还,被告顾静平自愿承担违约金为借款数额的每日10%。2014年12月10日,被告顾静平向原告余卫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期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8日,于2015年1月28日前归还,月息3%,逾期未归还,被告顾静平自愿承担违约金为借款数额的每日10%。2014年12月30日,被告顾静平向原告余卫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8月20日,于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月息3%,逾期未归还,被告顾静平自愿承担违约金为借款数额的每日10%。原告余卫华于2015年1月1日向被告顾静平卡号为62×××12的账户分两次各转账5万元。2016年2月11日,被告顾静平向原告余卫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还款计划本人顾静平分别向余卫华于2014年11月29日借款四万元整,2014年12月10日借款(50000)伍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借款壹拾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本人承诺以上借款于2016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特立此据。审理中,原告余卫华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顾静平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顾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进行缺席审理,综合判断认定本案事实。本案中,被告顾静平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余卫华借款4万元、2014年12月10日借款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借款10万元,借款共计19万元,被告顾静平于2016年2月11日出具还款协议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余卫华要求被告顾静平给付借款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余卫华要求被告顾静平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静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卫华人民币19万元及以19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余卫华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顾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审 判 长  尹建林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