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永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587号之二被执行人:徐永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58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永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江在中国工商银行2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