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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永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587号之二被执行人:徐永江,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58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永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永江在中国工商银行2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