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林与王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王文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15号原告:孙林,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站,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林与被告王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林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林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