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林与王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王文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15号原告:孙林,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站,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孙林与被告王文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林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林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