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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华斌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斌,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张华斌以人民币28000元的山价向万年县裴梅镇龙港村委会上源坞村小组判买了“上源坞村对面孤包”山场林木采伐经营权。2016年1月初,被告人张华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上源坞村对面孤包”山场进行采伐。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华斌在“上源坞村对面孤包”山场采伐蓄积量为62.3340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为55.7010立方米,湿地松蓄积量为606330立方米)。被告人张华斌于2016年6月15日主动向万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买山合同、林权证、常住人口查询、万年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表及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裴某、聂某、曹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华斌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华斌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左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