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乙存款9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