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饶军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饶军辉,陈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陈度清,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系陈志强的父亲。代理权限:代为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文书等。被执行人饶军辉,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饶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饶军辉于2017年7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饶运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