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确认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20号申请人王某1,女,1948年10月12日,地址:九台区申请人王某2,女,1929年3月27日,地址:九台区申请人王某3,女,1958年11月20日,地址:九台区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1与王某2、王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某4遗产位于九台区南山街福星小区E10号楼,产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40217**号,丘(地)号:6-9,幢号:172,房号:东一单元202室,建筑面积51.73平方米房屋一处,由申请人王某1一人继承。二、申请人王某2、王某3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1与王某2、王某3于2017年8月1日经吉林省企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接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大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