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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7)陕0429执43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中的10000元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2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库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