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铁红与李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铁红,李丽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红,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宝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铁红因与被上诉人李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铁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德良审判员 岳 明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