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惠峰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峰,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847号原告:何惠峰,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慧,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惠峰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何惠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何惠峰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