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潮与冯晓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潮,冯晓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3民初1594号原告:张海潮,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利,新疆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冯晓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伊宁市。原告张海潮诉被告冯晓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晓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2210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6631.2元;3、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养殖协议;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1日,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一份合作养殖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合作经营养殖。由原告出资,被告负责买牛并经营性管理以及承担其他全部养牛费用。并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利润。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结算、牛死亡、丢失、替换等情况出现,被告需要退货原告出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出资122104元,被告购买了部分牛。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给原告分配利润,也没有退还原告投资款。现双方已经停止合作关系。原告张海潮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合作养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在2015年3月21日签订了养殖合同,由原告提供资金,被告提供场地和人力的事实。2、欠条9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合作养殖期间,原告共计提供122104元投资款。3、照片10张,证明双方每购买一次牛,双方约定的场地内给牛照的相片。被告冯晓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也未出庭质证。经过开庭举证、质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原告张海潮和被告冯晓冰之间签订一份合作养殖协议,约定:原告、被告合作经营养殖。由原告张海潮出资,被告冯晓冰负责买牛并经营性管理以及承担其他全部养牛费用。并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利润。同时约定,如果被告冯晓冰不结算、牛死亡、丢失、替换等情况出现,被告冯晓冰需要退货原告张海潮出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海潮累计出资122104元,被告冯晓冰每次向原告张海潮出具收条。被告冯晓冰收款后购买了部分牛。被告冯晓冰违反合同约定,没有给原告张海潮分配利润,也没有退还原告投资款。现双方已经停止合作关系。双方没有达成散伙协议,也没有合伙清算。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原告张海潮和被告冯晓冰就合伙养殖达成协议,该协议中原告和被告没有共担风险,风险由被告冯晓冰承担,除此之外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双方无法清算,不改变诉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养殖款122104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此项诉求,是建立在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后,进行清算后的基础之上,因双方没有清算,对于合伙期间的盈余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因不符合合伙的法律规定,对此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因双方之间矛盾较多,互不信任,双方之间没有对盈亏进行分配,失去合作的基础,对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晓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海潮与被告冯晓冰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合作养殖合同;二、驳回原告张海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张海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李 洪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艾力帕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