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国忠与李灿明、任爱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忠,李灿明,任爱芹,吴礼丹,陈卫校,金坚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173号原告:胡国忠,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吴要康,上海法治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灿明,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任爱芹,女,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吴礼丹,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陈卫校,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金坚良,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胡国忠诉被告李灿明、任爱芹、吴礼丹、陈卫校、金坚良、石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灿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及确定开庭时间、地点,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