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3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丽杰与被执行人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杰,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丽杰,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河西路。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海林市xxx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丽杰与被执行人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姜涛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714.10元、执行费661.71元,合计51375.8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涛在海林市xxx工作,工资收入已被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执864号案件提取中;被执行人姜涛在海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冯丽杰向本院申请提取被执行人姜涛在海林市xxx工资收入并申请冻结其在海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轮侯提取被执行人姜涛在海林市xxx工资收入,并于2017年2月13日冻结其在海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被执行人姜涛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本案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姜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丽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丽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姜涛尚欠申请执行人冯丽杰借款51375.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隋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