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9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兴,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214号原告:王东兴,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珉,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沈仁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风,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东兴为与被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8月1日,王东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东兴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