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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占玉与吴美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玉,吴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31号申请人:王占玉,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吴美平,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人王占玉与被申请人吴美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申请人王占玉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美平的银行账户存款2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占玉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玉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吴美平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美平的银行账户存款2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