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061颜祥与程素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祥,程素云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祥,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素云,女,195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子宏(系程素云丈夫),男,195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颜祥因与被上诉人程素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84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颜祥、被上诉人程素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子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程素云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程素云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意见。颜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程素云立即向颜祥支付珠宝购买分红4800元(按每月16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31日起到2016年8月30日止,后期按同标准主张);2.程素云向颜祥支付珠宝委托销售珠宝款及分红243000元(按每月81000元计算,自2016年5月31日起到2016年8月30日止,后期按同标准主张);3.程素云向颜祥支付上述费用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2157元;4.程素云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颜祥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颜祥(甲方)与南京途百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购买乙方珠宝商品,金额32万元。购买方案有两种:一种为直接购买实物珠宝方案,每月获得分红收益为8%,收益自购买第二天开始计算为每月支付一次,1600元每月,累计分红达到200%截止。次购销分红期限为购买之日起25个月,合同时间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另一种为珠宝委托销售方案,甲方所购买的珠宝委托乙方代为销售,乙方按照分期方式,给予甲方购买珠宝款与分红收益,要求甲方必须购买满壹万元为一个计算单位才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参与此方案。甲方分期每月获得珠宝款与分红收益为27%。收益自购买日期起第二天开始计算为每月支付一次,81000元每月。此购销分红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12个月,合同时间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在该合同书尾部有程素云书写“本合同由程素云提供担保2016.3.29”字样。同日,颜祥向南京途百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320100元,南京途百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颜祥出具了32万元珠宝购买款收据。本院另查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称2015年11月以来曲光成立了南京途百威商务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广告、会员提成等方式以投资原石珠宝项目名义,月息8%,分25个月返还,到期连本带利200%的高额收益方案吸引900余人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决定对南京途百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曲光、程素云等人均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书》、刷卡POS单、收据、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颜祥与南京途百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案涉当事人程素云已经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综上,颜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