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43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任某,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