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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剑波与吴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波,吴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45号原告:李剑波,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被告:吴泳锋,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波与被告吴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3.5元,由原告李剑波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