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剑波与吴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波,吴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45号原告:李剑波,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被告:吴泳锋,男,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波与被告吴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3.5元,由原告李剑波承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