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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桂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中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等报销材料,然后提交给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大沙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大沙镇财政所审核报销,共27次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合计114812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1148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报案笔录、证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认为,其实际上有到广东省中医院住过院及看过门诊,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合计114812元,有50%是看病产生的实际数额,余下50%是虚报的。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中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等报销材料,然后提交给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大沙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四会市财政局大沙财政所审核,在四会市财政局大沙财政所报销26次,共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合计114207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四会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20日接受四会市大沙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林某的报案后,于当天立案侦查的事实。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昌盛里28号一出租屋内抓获黄某某的事实。③四会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黄某某2007年至2009年报销核查表》内容反映:此表是根据黄某某每次报销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的表格。经核实,黄某某2007年9月13日至2009年8月31日报销27次,表中详细列核查每次的补偿日期、住院天数、可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住院号、发票号等内容,经核查,27次总费用为364014.4元,补偿费用合计114818.9元。其中表中编号第12单为605元,在备注中说明是11单的补支款(提高补偿比例后补支)。④从大沙财政所调取的黄某某报销时提供的有关资料(26张支票对应的每次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诊断证明书、大布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广东省中医院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大沙镇农村医疗办公室“补偿明细表”、报销呈批表等)以及大沙财政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26张。证明:黄某某提供有关报销资料到大沙财政所,由财政所开具支票给黄某某领取医疗补偿费的事实。26张支票存根合计:114207元,收款人一栏为黄某某。黄某某在支票存根上确认是其领取医保的金额。⑤从大沙财政所调取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26张内容反映:黄某某在该表中签收每笔报销费用共27笔(注:包括605元没有支票反映这一笔),总金额114812元,证明是由黄某某签名领取每笔医疗补偿费用的事实。⑥2009年10月28日由广东省中医院医教处出具的“证明”内容反映:黄某某未曾在我院住院治疗,其提供的住院号住院者非其本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单均非我院提供。⑦2017年6月21日广东省中医院病案室证实:黄某某在2007年至2009年间没有在我院住院。2017年6月21日广东省中医院门诊办证实:在2007年至2009年间,黄某某没有门诊挂号就诊记录。⑧黄某某的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①陈某2(四会市卫生局合医办工作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当时是卫生局委托我和刘某到广东省中医院核实有关情况和来派出所报案的。到2009年底黄某某申请医疗救助的时候我们在审核他提供的有关材料时就发现黄某某提供的8张发票中有2组共4张发票除了日期不同外其他内容及金额都一样,觉得可疑,卫生局就派我和刘某一起去到广东省中医院去核查黄某某住院的有关情况,经核查发现黄某某提供的住院号及有关证明、发票、清单都是伪造的,黄某某本人没有在该院住院治疗过,广东省中医院还开具了有关证明给我们。黄某某案发前的报销单据是不需要经过我们核查审批的,镇的合医办审批了就可以在镇的财政所领取报销资金,自从黄某某案发后我们就把审权收回卫生局审核了,而且超过三万元的都需要打电话到医院去核查。②刘某(四会市卫生局合医办工作人员)证言与陈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③证人林某(大沙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我是来反映大沙镇大布村委坑黄村农民黄某某骗取合作医疗资金一事来报案的。在2009年10月16日从大沙镇合医办上送大布村委坑黄村农民黄某某骗取合作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中,发现其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资料有造假嫌疑,于是对其所有报销资料进行收集(全部是挂广东省中医院开具的),事后,我们组织人员到广东省中医院医教处核查,对黄某某在2007年4月7日至2009年8月17日共26份报销单据进行鉴别,经核查,黄某某提供其挂广东省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明细清单都不是该医院提供。黄某某伪造报销材料,共计医疗总费用364014.41元,实际报销医疗费114818.9元,另他还在2008年骗取医疗救助5000元,他总共骗取合作医疗资金119818.9元。④陈芬妹(大沙镇医疗办工作人员)证言的主要内容:我2007年至今在大沙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负责审批群众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及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当有村民看病后来报销时,我们合医办主要审核的材料有:医院证明、发票、清单、经村委会加意见的呈批表、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据原件,只要对方能提供上述的票证并符合规定我们就累加金额是多少、报销的成数和报销多少费用的意见。我们合医办加意见后就由我们拿到镇政府主管合医办的镇领导审批,镇领导审批完后我们就把全部资料给前来报销的人,由报销的本人带本人身份证把资料拿到大沙镇财政所由财政所重新核算我们计算赔付的计算方法及金额是否准确,计算无误的话就由大沙镇财政所开具支票给对方并把所有的报销资料留在财政所,由财政所归档保存,对方再凭支票和身份证去银行拿钱。至于黄某某有没有真的住院我们也没办法去核实,而且我们的工作规程中也没有硬性规定我们去具体怎样核实对方确实有没有病,提供的票据证明是否真实等事项。每次都是黄某某自己过来办理报销手续的,来多了,我认识他,可以确认是他本人过来的。证人林某的辩认笔录:从照片中辩认出黄某某。⑤证人陈某1(2007-2008年3月任大布村委书记)证言的主要内容:2007年-2008年3月我在大布村委会任书记,村委的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是由村委的委员黄达华负责的,有村民看病后来报销的都是黄达华接待并核实有关情况然后由黄达华填写报销呈批表呈给我签名后盖村委会的公章,才到镇合医办加意见的。我们村委会一般都是村民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发票待手续就给村民加意见的,具体有没有真的住院我们无法确定。⑥证人陆某(2008年4月开始任大布村委书记)证言的主要内容:我2008年4月开始任大布村委会书记。我们村委一般都是根据报销的村民提供的医院证明、发票等手续后才给村民加意见的。我们也没办法去核实报销者的其他情况。黄某某每次都是自己亲自过来办理报销手续的,这近10年他都外出务工不在村里,听说在广州,村里的人对他的情况也不了解,不知道他确实有没有病。证人陆某的辩认笔录:从照片中辩认出黄某某。⑦证人李某(大布村委负责医疗报销工作)证言的主要内容:2008年4月开始是村文书并负责村委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至今。当有村民看病后来报销的是我接待,查看对方有无相关单据和证明情况后,条件达到的就填写好报销呈批表呈给书记签名后盖村委会的公章,然后把相关材较交给本人并告知其到镇合医办加意见的。因为黄某某经常过来村委报销医疗费,所以认识他,每次都是黄某某亲自过来办理报销手续的,至于黄某某有没有真的住院我们也没办法去核实,我们加具意见也只是证明该村民有在我们村委会购买当年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不证明其他东西。证人李某的辩认笔录:从照片中辩认出黄某某。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我是以出具假的广东省中医院诊断证明和假的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然后到四会市大沙镇大沙财政所报销农村合作医疗费来实施诈骗的。我第一次诈骗是在2007年11月份,当时我已经患有鼻肿瘤,11月份的一天我去到广东省中医院看病出来,在医院门口的时候就有一名女子走过来问我看什么病以及问我医药费能不能报销,我就说可以,因为当时我有购买新合作医疗的,社保局能帮我报销除了起步线600元外的百分之三十多的医药费,该女子就问我要不要帮我把医院发票写多一点,我就说好,我还跟该女子说把发票写到大概一万左右就可以了,该女子就说写一万左右她就要收取一千块的费用作为她帮我开发票的报酬,我就说一千太多了,最多给八百,该女子答应了,随后我就将我看完病医院开给我的发票给了该女子,并跟该女子说我患有的是鼻肿瘤,接着该女子就问我要了我当时的手机号码,并给我说搞定了给我打电话,然后就离开了。过两天该女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广东省中医院门口拿,随后我就去到中医院门口看到该女子,该女子就给了我一张中医院的发票和住院证明以及住院用的清单,我拿过来后就给了该女子八百块,然后我就拿着该女子伪造好的单据回到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加意见,加完意见后就拿着单据到医疗全作办报销,医疗合作办帮我计算后我能报销多少钱后就给我单据让我到大沙财政局报销,财政局核实后就给我开支票,我拿着支票可以取钱了,之后的每次伪造发票单据我都是出到中医院门口找人的,有时是一名男子过来跟我谈,有时是一名女子过来跟我谈,而每一次我都叫他们伪造发票单据的时候都是写大概一万多块。我是从2007年11月份开始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合作医疗费用,每个月诈骗一次,最后一次实施诈骗是2009年8月。按照“黄某某2007年至2009年报销核查表”的情况和大沙镇财政所开具给我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医疗补偿费用的支票存根进行核对我实际得到的医疗补偿费用,经过民警与我一起核对,我一共实施农村合作医疗诈骗27次,总计补偿费用数额是114818.9元,我自己实际得到114812元。2、庭上辩解:我实际上有到广东省中医院住过院及看过门诊,公诉机关指控我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合计114812元,有50%是看病产生的实际数额,余下50%是虚报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114207元,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经查,广东省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2007年至2009年间,没有门诊挂号就诊及住院记录,故其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被害单位四会市财政局大沙财政所人民币114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韬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静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