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执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地址: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法定代表人:苏生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1-4-226-3。法定代表人:孙振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晋执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盘锦市西水湾枫丹白露小区A27#10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现已流拍两次。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125.36352万元。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资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125.36352万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债务4125.3635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盘锦市西水湾枫丹白露小区A27#108号房产作价4125.3635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6)晋执21号执行通知书所列债务。盘锦市西水湾枫丹白露小区A27#108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王晋文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