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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文、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王国文,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文,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永华,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文、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永华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与曙光街交叉口西北角13号院高层住宅楼5XXX号住房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永华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与曙光街交叉口西北角13号院高层住宅楼5XXX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