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孟祥勇与沧州鑫泰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勇,沧州鑫泰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76号原告:孟祥勇,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发,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鑫泰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永济路沧州北沧县杜林桥西高速路口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676024133B法定代表人:岳桂森,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兴、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勇与被告沧州鑫泰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