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3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晶,贾月明,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55号(信合大厦)。法定代理人:秦江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晶,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3组。被执行人贾月明,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市场19号。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晋0802执3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银行账户存款208540.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晶、贾月明、李宝林银行账户存款208540.5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