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8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范友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范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86之三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生,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职工,住保康县。被执行人范友宝,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626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范友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友宝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友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友宝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支行(账号:62×××15)上的存款147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世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