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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号东方广场*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王启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号**楼。负责人:吴海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阳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6)黔01民初149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京阳华泰公司上诉称,1、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刻意隐瞒京阳华泰公司已向其返还400万元的事实,从而将管辖法院提高到贵阳中院;2、根据最新的级别管辖法律规定,贵阳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争议标的仅为8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16)黔01民初1499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贵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京阳华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92.4万元,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092.4万元。根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我省行政辖区,且工程所在地位于贵阳市,诉讼标的额已达到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贵阳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京阳华泰公司的第一项上诉理由,因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故上诉人京阳华泰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京阳华泰公司的第二项上诉理由,首先,因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向贵阳中院提交起诉状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根据当时实施的级别管辖法律规定,贵阳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且不因法律规定的调整而变化;其次,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92.4万元,京阳华泰公司称本案争议标的仅为80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木林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木林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高华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