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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恩治与北京东创时尚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治,北京东创时尚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203号原告:杨恩治,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北京东创时尚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5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原告杨恩治与被告北京东创时尚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杨恩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恩治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杨恩治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