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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二燕与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王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燕,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王竟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146号原告:杨二燕,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326号。法定代表人:李邵平。被告:王竟龙,男,1966年4月1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高凤路175、177号。负责人:王锡华,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二燕诉被告浙江舟山成信物流有限公司、王竟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杨二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二燕负担。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