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志勇与叶耿贤、叶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勇,叶耿贤,叶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59号原告:叶志勇,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耿贤,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伟彬,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志勇与被告叶耿贤、叶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叶志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志勇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