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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志勇与叶耿贤、叶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勇,叶耿贤,叶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59号原告:叶志勇,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耿贤,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伟彬,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志勇与被告叶耿贤、叶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叶志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志勇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志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