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立才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才,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梁立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梁立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0.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军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张军不发失信、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