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云川、赵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云川,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76025637。法定代表人李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云川,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云川、赵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8501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芳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