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长德申请执行苏重德、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辉,苏重德,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为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苏重德、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为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贺禄建,经理。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779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杨长德申请执行苏重德、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四通锻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X街办XX村X组,XX镇XX社区X组(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12)XX**号,面积54252.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