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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与许水旺、罗惠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许水旺,罗惠清,许林,胡小菊,杨小月,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48号。负责人刘晓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水旺,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罗惠清,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许林,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胡小菊,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小月,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夏虹,男,1961年7��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7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水旺、罗惠清、许林、胡小菊、杨小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水旺、罗惠清、许林、胡小菊、杨小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425,247.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59,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水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25,24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