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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玉捷与王翠英、牛彦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捷,王翠英,牛彦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98号原告:贾玉捷,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牛彦廷,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涡阳皖北美的金桥家电汽摩大市场2号楼101、102、103、107号商铺。负责人:杨晓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玉捷与被告王翠英、牛彦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贾玉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捷撤诉。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佟萌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