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明勇与包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勇,包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952号原告郑明勇。被告包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勇诉被告包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勇以被告包慧明还清欠款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明勇负担。审判员 谭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