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郎德福与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德福,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651号申请人:郎德福,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杨扬。郎德福诉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郎德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62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郎德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郎德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