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钟茂昌与许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茂昌,许文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90号原告钟茂昌,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联系。被告许文泉,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茂昌诉被告许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茂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文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茂昌撤回对被告许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茂昌负担。审判员 孙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