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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钟茂昌与许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茂昌,许文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690号原告钟茂昌,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联系。被告许文泉,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茂昌诉被告许文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茂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文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茂昌撤回对被告许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茂昌负担。审判员  孙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