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0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户次委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北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次委,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091号之二申请人:户次委。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一般授权。担保人:章晶。被申请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次委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北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次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永定桥水库管理局的应收工程款,限额178951元。并���担保人章晶提供位于成华区小龙桥XX号XX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章晶位于成华区小龙桥XX号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178951元。对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需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任舟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