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风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风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2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风伟,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9月,因吸毒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风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21时许,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徐风伟在十堰市茅箭区澳门街祥和山庄麻将馆出现,接警后人民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东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徐风伟隐瞒身份,拒不配合,欲行逃跑,民警在对其实施控制的过程中,徐风伟强烈反抗,并将民警李某东的胳膊咬伤。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东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警官证复印件、陈佳文的证明文书、李昊东伤情照片、民警李昊东病历复印件、病情证明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堰市公安机关临时布(续)控审批表、户籍信息、(2011)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纪某、邱某、魏某1、周某、魏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风伟的供述,十公司鉴(法)字[2017]M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风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风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风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风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琴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