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徐锦浩、王玉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徐锦浩,王玉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5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水洗永康市九铃东路3090号。负责人陈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盈丽,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夏芳,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锦浩,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玉叶,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徐锦浩、王玉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