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清元与大连乐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元,大连乐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542号原告李清元。被告大连乐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大连保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元诉被告大连乐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