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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温云政与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云政,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温云政,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云政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特木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