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正安申请何赞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正安,何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谭正安,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芙蓉村红卫组,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3********。被执行人何赞文,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塘工区1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4********。申请执行人谭正安与被执行人何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