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颜永华与段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华,段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号申请执行人颜永华,男,1962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监利县棋盘乡。被执行人段福玉,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监利县棋盘乡。本院在执行颜永华与段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