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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颜永华与段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华,段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5号申请执行人颜永华,男,1962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监利县棋盘乡。被执行人段福玉,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监利县棋盘乡。本院在执行颜永华与段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永庆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