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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048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立瑄,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转贷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5元。审 判 长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