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夏成立与被执行人王莉斯人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立,王莉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夏成立,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莉斯,男,1982年5月2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夏成立与被执行人王莉斯人格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文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文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开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徐家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卫中 签发人 拟稿人 合议庭 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