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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顺平申请执行陈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平,陈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平,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陈婷,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婷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詹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