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延春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87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延春(小名赵猛虎),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绛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延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徐林、刘素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延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16时,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卫庄中队民警在绛县道路乔村加油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车号为晋M2R***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驾驶人赵延春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赵延春带回绛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9mg/100ml,属醉酒驾车。之后将赵延春带到绛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釆集。2017年7月11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赵延春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测定结果为:赵延春血液中酒精含量134.64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红文的证言,被告人赵延春的供述与辩解,呼吸测试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电子卷宗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延春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延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延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延春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延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林莺 来源: